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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苏财购〔2018〕12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边界和购买目录,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绩效进一步提升,扎实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的内容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货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行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抓好重点领域购买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大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性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
  三、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按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规定期限内执行。
  四、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推进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进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政策界限,将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以及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从行业协会商会剥离、属于政府职能范畴、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服务事项,应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研究,改进政府供给公共服务方式,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
  六、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等。
  七、及时报送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典型项目案例材料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成效和亮点、问题及建议四个部分。其中,项目实施过程部分应对包括购买主体确定、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承接主体确定、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在内的全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可增加必要的表格、图片等内容,提高案例材料的直观性。也可以添加购买合同、绩效指标及评价结果认定书等作为案例材料附录。每个案例材料要求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案例随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表一并报送。
  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分为半年报和年报,每年分两次报送信息。信息报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和政府购买服务统计表(见附件),请各县(市)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购买服务信息报送设区市,设区市汇总市本级和所属县(市)的信息后,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购买服务信息统计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信息要注重突出工作亮点,客观反映存在问题,统计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息通过外网发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电子邮箱jszfcg@126.com。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省厅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政府采购工作考核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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